1 公正性声明
本院所有业务工作均按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行。为保证本院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服务,特声明如下:
1.1 全院人员严格执行《质量手册》,院长承诺不对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工作进行不恰当干预,保证实验室活动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干扰,确保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1.2 严格执行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出具数据均可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
1.3 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工作,不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受任何商业、财政和行政部门的非法干预,维护检验检测、检定校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为所有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工作质量。
1.4 积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对客户的技术、资料、数据和其它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1.5 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科学、公正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及独立判定检验检测、检定校准结果的活动,不从事有碍公正的技术服务或经营活动。
1.6 现场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和抽样活动,必须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参加。
1.7 检验检测、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不准接受与职务工作有关的礼品、请吃或馈赠,并不得进行一切有碍公正性的交往活动。
1.8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定校准证书。
1.9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定校准证书。
1.10 本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1.11 应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包括实验室活动和实验室的各种关系,或者人员的关系而引发的风险;并能够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这种风险。
1.12 本院诚恳接受来自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投诉;因违反以上规定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管理声明
本院对遵循认证认可准则、考核规范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特做以下声明:
2.1 以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为依据编制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执行。
2.2 本院及人员对出具的证书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检验规则和与客户约定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方法,为用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证书报告,满足用户要求。
2.3 管理层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质量监督、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分析、能力验证等质量活动,识别改进机会,保证管理体系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
2.4 确保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每一个员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沟通机制,适应市场变化,不断改进管理体系,增强市场竞争力。
2.5 按规定期限圆满完成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工作。本院承担因无故延时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赔偿(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任务,经审查属实的除外)。
2.6 检定项目均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并严格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对计量标准考核与复查,按期完成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考核与复查任务。
2.7 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高效为客户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2.8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规范合理收费,对于客户有附加要求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或咨询服务项目,与客户协商确定缴费数额。
2.9 搞好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2.10 坚持与客户合作的原则,保护客户的秘密和专有权。
2.11 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
3 年度报告和声明
3.1 本单位应当在官方网站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职责、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3.2 本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当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及方法等变更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或认可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3 本单位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